国家会展中心(上海)2018展馆施工和消防规定-上海赛灵展览展示服务有限公司转载
(一) 施工安全管理规定
1. 基本规定
1) 进入施工现场的施工人员,应戴好安全帽,在2米以上高度作业时必须系安全带。展区规划设计和展位搭建,不得超出划定的相应功能区域,超出边界的违规搭建将被要求拆除,由此产生的后果由相关组展方、展商、承建单位自行承担。
2) 展位搭建的设计须符合安全用电、消防、结构、给排水等相关专业技术标准的要求。
3) 消防通道宽度要求详见本手册“消防安全管理规定”中相关内容。
4) 不得损坏、污染或以其它方式破坏展馆的主体建筑及配套设施设备。包括不得在展馆内地面或墙体使用钉子、打桩等方式固定物件,不得在地面或墙体使用油脂、油漆、胶类等不易清除的材料,不得靠、压、拉、挂展馆的墙体、天花和各种专用设施设备(如管道、预埋件等),不得在展馆设施上私自吊挂结构性承重物。
5) 搭建所用材料必须为不燃或难燃材料,如展位必须使用木材、纱网等易燃材料,在材料进场前必须对该类材料做好防火处理。木质材料须满涂防火涂料或表面粘贴防火面饰板,喷涂防火阻燃液。该类材料是否合格,以材料在现场燃烧实验中,无明火产生为准。展馆方工作人员有权将达不到防火要求的材料清理出场。施工现场禁止使用未经防火处理的易燃材料。
6) 搭建所用特殊材料的使用及存放要求:
a、不得在展馆区域使用爆炸物、石油和易燃、有毒、腐蚀性、放射性物质。
b、存放于展馆区域内的固体或液体危险物的库存不得过1天的使用量,且应置于专用容器内并封存于政府部门和展馆方同意的地点。
c、有毒废物必须密封装入专用容器,标明相应记号,并根据政府相关的废弃物使用方法进行管理。
7)展位铺设的地毯,其质量应该满足国家相关环保、防火、阻燃标准。仅允许使用非残留性的单面、双面布底胶带将地毯和其他地面覆盖物固定于水泥地面。
8) 搭建展位所使用的玻璃必须为钢化玻璃、夹胶玻璃等安全性能高的玻璃。承重玻璃以及用于制作门、窗的活动玻璃和单块面积大于2平方米的玻璃均须进行钢化处理,且其厚度不得小于10毫米。其它用于装饰性用途、非承重用途的普通玻璃也必须保证不会对人员造成伤害。暴露的玻璃边角必须进行加工处理或加装保护装置,以免伤及人员。透明玻璃作为围护墙体的材料时,必须在正常视野范围内予以明显标示,以防人员误撞造成伤害。
9) 搭建装修后形成锐角的硬物、地面上突出或低凹的装饰结构、拖放于国家会展中心
地上的绳索或线缆、容易造成砸伤、撞伤的物品,在可能导致人员伤害的高度或平面范围内的,必须采取防护措施和醒目警示,以免意外伤人。
10)在展位内搭建楼梯、梯子必须符合相关技术规范及安全的要求,扶手必须牢固,以防止人员滑跌。展位内应安装明显的疏散指示标志。
11)在施工操作中,对未获批准、不符合技术规范或相关规定以及存在其它不安全因素的展位搭建,展馆方有权制止其施工行为,展位承建商和主场搭建商必须按照要求进行整改。
12)布展期间展位搭建单位不得私自揭开展馆地沟盖板,利用地沟作为本展位的走线路径,应在展位内自行解决走线路径。
13)撤展期间,展位承建商应在规定的时间内将本展位的特殊材料及垃圾清理出场,由主场搭建商确认并退还押金;主场搭建商应将其所负责展区内的所有垃圾及物品全部清理出场,并经展馆方工作人员验收合格后方可领取退还的展场清洁押金,否则甲方有权不予退还。
14)展位施工单位必须为其施工人员办理施工证件,在施工作业中,所有施工人员必须佩带有效的施工证件,并服从管理人员管理。如不按要求佩带证件或不服从现场人员管理,现场管理人员有权取消违章施工人员进场施工资格。
15)展品及其它大件物品运出展厅后,应当及时运离红线范围,禁止在红线范围内堆放。违反本规定造成堵塞的物品,将被强制清走,违反者将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相关费用。
16)组展方、展位承建商、参展方必须依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采取必要的安全防范措施,保障展位施工人员人身安全。
2. 展台设计
1)展台所设计的结构强度应当满足荷载所需要的强度,搭建应确保展台结构的整体强度、刚度、稳定性。
2)展会施工单位必须依据审图公司审核后的平面图施工,未经许可,不得任意修改。
3)在展位平面图送审报批之前展馆方可给出修改意见,具体审核要求应根据有关部门法律条例进行。
4)所有室内层高低于4.5米的展台,由参展商或展位承建商向主场搭建商申报图纸由主场搭建商审核。
5)所有室内层高超过4.5米(含4.5米)的室内单层展台、双层展台以及室外展台,其展位搭建设计图纸(包括三维效果图、详细尺寸图、展台平面图、立面结构图、恒载图、双层展台的钢结构图、材料明细清单及相关计算数据)必须经过中华人民共和国一级注册结构工程师及其所属审图公司审核盖章确认,确保严格按照其审核通过的图纸进行搭建的送审展台,在结构设计、承重、稳定性、强度上均符合国家相关标准,具备足够的安全性,且符合国家相关消防规定。组展方需确保展会的展台审核结果真实有效,并于展会进馆前三个工作日内将审核结果及负责审核的审图公司资质材料(营业执照经营范围含展览咨询或会展服务或展览展示业务,聘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一级注册结构工程师证明至少一名,中华人民共和国一级注册结构工程师资质证明复印件)盖组展方印章确认后,报予展馆方备案。对于违规搭建由组展方负责监督整改。组展方需委托国家一级注册结构工程师、注册监理工程师及相应工作人员于布展期间对展台和临时构筑物搭建期间现场施工作业进行不定时巡查,发现安全问题及时整改。未按要求整改的,展馆方有权制止展台施工并要求组展方承担相应责任,并一律按50元/平方米乘以展台总展示面积所得金额扣除主办押金。
6)展台与墙面之间必须留有不小于1米的检修通道
7)通道必须保持直线,且通道内不得有立柱、堆物等阻碍物。
8)展台与通向机房门及警铃接触点之间须至少保持1米宽的通道,距离消火栓正面至少保持1.4米。
9)组展方需确保租用场馆举办展会期间的展台施工及展示期间安全,切实从源头上防范和杜绝因展台结构设计和施工问题带来的潜在安全风
险。
10) 展位不得遮挡柱子上消防手动报警器及消防声光报警器,若必须遮挡,须将消防手动报警器及消防声光报警器开孔挖出,孔距不小于15cm×15cm。
3. 特装展位施工
1) 展台搭建规定搭建材料要符合国家有关部门关于临时性建筑的材料用法标准,选材合理坚固。
2) 搭建物必须建在应有的场地范围以内,其垂直投影不得超出划线范围。任何展台结构或展品(公司名称、标志、灯箱和海报)禁止超出展位边界。禁止利用展馆内建筑物、建筑物装饰、栏杆、墙体作为展台结构的一部分,禁止展台搭建占用绿化用地。
3) 展厅内所有展位搭建的层数不应大于二层。其中,单层展位最大搭建高度不得超过6米(含6米),双层展位最大搭建高度不得超过8.5米(含8.5米)。室内展位搭建的层数不应大于二层,当二层建筑面积超过200平方米时,楼梯的数量不少于2个,二层相邻最近的两个疏散出口之间的直线距离不应小于5米。
4) 钢结构立柱应使用直径 10厘米以上的无焊接材料,底部焊接底盘,上部焊接直径不小于60厘米的法兰盘以增加立柱的受力面积,以保证展台结构的牢固性。
5) 展台结构主体墙落地宽度不应小于12厘米,以确保墙体与地面的接触面积,超过6米的大跨度墙体及钢框架结构之间应在顶部加设横梁连接,下部须加设立柱支撑,保证展台整体刚度和稳定性。
6) 承重构件,所采用的角钢、槽钢、方通等材料必须为国标产品,特装展位承重构件不得采用装饰用柔性金属材料或脆性材料(如玻璃)。
7) 木质承重柱、承重梁须内衬连续实木方通,以保证构件本身结构完整。
8) 木质结构单跨跨度限制在6米以内,高度限制在5米以内,钢结构和钢木混合结构(包括内衬钢质方筒、铁架)单跨结构限制在8米,成型钢网架跨度可根据其截面可适当放宽,但最大不得超过12米(专业舞台搭建网架除外),如果有展位超出以上标准,该展位要向展馆现场工作人员出示专门的结构稳定计算书。
9) 无框架结构特装展位,木质墙体厚度不得小于30厘米;框架结构特装展位,木质墙体厚度不得小于10厘米。承重木质墙必须有方钢或无缝圆管做内撑。
10)使用玻璃材料装饰展台,必须采用钢化玻璃,要保证玻璃的强度、厚度(幕墙玻璃厚度不小于1厘米),玻璃的安装方式应合理、可靠,必须制作金属框架或采用专业五金件进行玻璃安装,框架及五金件与玻璃材料之间要使用弹性材料做垫层,确保玻璃使用安全。大面积玻璃材料应在水平面1.5米处粘贴明显标识,以防破碎伤人。若使用玻璃地台,则结构支撑立柱、墙体必须固定于地台下方,不得直接在光滑玻璃面上方搭设展台结构。
11)相邻展台所有结构背板墙必须做出妥善装饰处理,空场地上特殊装修的展位外表面如在通道的视线之内,也必须要做装饰处理,维护展馆整体美观。
12)禁止面积不符和人证不符;任何搭建单位不得为其它施工单位代办施工手续,违者将取消其2年内进馆施工资格;施工人员在现场必须佩戴施工证件,服从展馆管理人员的管理,并配合其工作。
13)进入展馆进行展位施工的搭建单位,禁止从事与本展位施工无关的其他活动,一经发现,展馆方取消其进场施工资格,并将其加入黑名单,情节特别严重者,永久取消进场施工资格。
14)展位承建商在施工现场必须设有现场负责人,在办理施工手续时一并登记备案。现场负责人有义务对其管辖的施工人员进行文明和法制教育,负责日常的安全检查、监督工作,并佩戴明显的标识。
15)2米以下的作业可使用人字梯。2米至3米以下的高处作业必须使用移动脚手架,脚轮必须固定,交叉斜撑必须扣好,每一层都须铺满脚手板,操作层须有护栏。如作业高度超过3米,需按照国家相关安全规定,采用可靠的登高设施及保障措施后方可施工。以上作业均需有专人旁站防护,必要时,需用警示带隔离作业区。
16)现场施工中,施工材料应放置在本展台范围内且不得阻塞通道,如阻塞通道,展馆方将视其为废弃物料处理并采取相应的措施。展台搭建过程中的废弃物料,随时装入展馆内的垃圾箱。现场施工中,施工材料禁止倚靠展台。
17)重型机器设备及特种车辆须通过使用地撑板将重量分摊,使得机器设备或特种车辆对地面的压力不超过各展厅地面允许承载力的80%,且避免受力点长时间压住展厅地沟盖板。机器设备等重型展品安装完成后若有震动应设置底框并加装减震装置。特种车辆进入展厅作业要有专人指挥并行走指定路线,重型叉车、吊车禁止通过展厅主展沟盖板,吊装车辆支脚必须趴开且铺垫钢板或枕木,以确保足够的承力面积。对于违反以上规定,按每宗扣除押金500元处理,若造成展厅地面损坏的,将按照场馆相关规定承担责任。
18)撤展时自上而下进行,严禁推倒、拉倒等野蛮施工。在撤展过程中禁止抛掷物料。
19)标准摊位在搭建时不得压死展位箱盖板,特装展台必须在展位箱盖板上方预留活动板,以便在需要时对展位箱进行操作。若展沟被展台承重结构(如墙体或柱)彻底压死,只能作重新申请电箱处理(因此类原因重新申请电箱均按预订单处理,如展商不愿重新申请且经运营中心及组展方协调无果的,须做跳闸免责承诺,发生跳闸后并要求恢复供电的,因电箱被压死,无法及时恢复的,仍需要重新申请电箱)。
20)展馆内禁止喷漆、刷漆、喷涂等工作。对于违反此项规定的,将按照场馆相关规定承担责任。如发现将油漆、喷涂材料倒入展馆下水道和卫生间水槽等处,每发现一次罚款至少1000元,若造成展馆设施设备损坏的定损费用另行支付。
21)汽车吊、曲臂登高车必须完全打开支腿,并支撑到位。汽车吊、曲臂登高车必须配备作业指挥员,尤其是汽车吊、曲臂登高车成群作业时,合理安排作业半径,严禁作业半径重叠。汽车吊、曲臂登高车作业区域内必须设置警戒区,严禁施工人员随意进出。
5. 配电(水、气)
1) 用水安全管理
展位用水安装不符合国家有关规范、标准和本规定要求或存在用水安全隐患的,展馆方有权责令其立即整改,参展方或承建商如拒不整改,展馆方不予供水或采取断水措施,由此造成一切后果由参展方和展位承建商负责。已造成事故和经济损失将按有关规定追究参展方和展位承建商的责任。
不办理用水申请,私自接装用水、乱接乱拉的,按每宗扣除押金500元处理,若造成展馆设施设备损坏的定损费用另行支付。
禁止用水设备直接接驳展馆管路,应在进水口加装阀门。
废弃液体、餐饮排污及非常温液体必须倒入组展方或参展方自备的密闭容器内,禁止倒入展馆下水道和卫生间水槽等处,每发现一次扣除押金500元,若造成展馆设施设备损坏的定损费用另行支付。
供水管道穿越走道时必须有过桥板进行安全保护。
2) 用电安全管理
展馆方为加强展馆的展览用电安全管理工作,保障供电安全可靠,根据国务院颁布的《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条例》(自2007年10月1日起施行)和消防安全法规,参照国家有关电气设计和施工规范、规程和标准要求,结合展馆的实际,特制订本规定。
组展方、参展方或承建商在筹撤展及展览期间的各类展览用电行为适
用本规定。
每8个标准摊位(3m×3m,其他规格标摊另议)必须至少配置1个380V16A的电箱;特装展位用电必须单独申请电箱,不允许几个特装共用电箱情况存在;动力与照明用电必须分开,除非申请拆除漏保装置,否则展台一级电箱必须配漏电保护装置。标准展位及特装展位的参展方如需增加用电服务项目,应提前到组展方现场服务点提出申请,超出规定申报时间,将收取加急施工费。严禁自行安装照明灯具和插座,发现上述违规行为,主场承建商应制止并没收灯具和插座。标准展位及特装申请的电源插座不得插接展位照明灯具,严禁自带插座板串接使用,严格控制在允许的最大容量500W内使用,不得插接超出允许容量的电器备,若造成场馆开关跳闸,主场搭建商有义务检查,合格后方予以重新送电。若造成场馆开关反复跳闸,除扣除押金500元/宗外,需主场搭建商申请并得到场馆方认可后方可重新送电,若情节严重,场馆方有权不予恢复送电。安装配置在展位的所有用电设施设备,参展方不得随意拆除或移位,若电箱被展台承重结构(如墙体或立柱)彻底压死,则需重新申请电箱,但不收取加急费;若因电箱损坏造成不得不重新安装,需对责任方收取定损赔偿,赔偿费用包含设备损坏赔偿费和服务商新电箱安装的成本费(即该规格电箱预定价格的40%)。
根据展馆供电系统的保障能力,展馆方有权接受或拒绝参展方提出的用电要求,有权进入参展方展位进行安全检查,有权在用电出现不安全因素的特殊情况下,实行特别限制甚至停止供电的权力。
参展商对其展位在布展施工和展览期间的用电安全负责。
参展商督促所委托的展位承建商遵守本规定,落实用电安全工作。
参展商督促所委托的展位承建商落实展馆方提出的整改要求,消除安全隐患。
展位承建商在布展施工和展览期间,对其施工的展位用电安全负责。
展位承建商其他职责参照主场承建商的职责执行。
展馆方保障展馆供配电设施符合国家电气行业的技术安全标准和安全规定,保障展馆方固定设备设施提供的电源点的安全与可靠。
用电申报经展馆方审核批准后,由组展方或主场承建商提前至展馆方统一为已缴纳费用的施工单位办理进场施工手续。
展览电气安装基本技术要求:
电气设施安装必须符合国家电力行业的规范规程,严格按照国家《低压配电设计规范(GB50054-95)》、《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安全技术规范(JGJ 46—2005 J 405)》、《建筑电气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303—2002)》、《通用用电设备配电设计规范(GB50055-94)》等规范,以及展馆方有关消防安全规定和本规定的具体要求实施,按经展馆方审核批准的方案图纸施工;总控制电箱必须使用金属材质电箱。
展馆低压供电系统采用三相五线制。电压等级380V,50HZ。展区(展位)配电应采用三相五线制。如参展设备所要求的电压和频率与展馆等级不同,参展方或承建商应自带电源转换装置加以解决。
照明配电每一保护回路的用电设备(包括灯具、插座)数量不得超过25具,总容量小于3KW或16A电流。
三相非机械动力用电负荷大于或等于20A电流的,必须设空气断路开关分级保护。单相负荷大于16A电流的,应采用三相电源配电,平均分配用电负荷,达到三相用电分布平衡。
一般情况下,展位用电须自带电箱接入展馆提供的接电电箱,自带电箱必须使用带有漏电保护器的开关(漏电动作电流须不大于30mA)。特殊情况下,如果展商因特殊原因,需要拆除漏电保护装置,必须由主办单位/主场承建商在申请用电负荷前一并提交《拆除地沟配电箱漏电保护装置的申请(主办方)》。
若展位既有照明又有动力用电,建议分开申请,照明回路必须配置漏电保护器;动力回路若已按上述流程申请拆除漏电保护器则可以不配置漏电保护器;若动力设备自带开关且小于接电电箱开关80%负荷,可一一对应地接入展馆提供的接电电箱;若几台动力设备共用1个接电电箱,则展位必须自带总电箱,设备用电不得直接接入展馆提供的接电电箱。
展位用电总控制电箱的总开关保护整定值应低于或等于接入展馆固定电源箱开关保护整定值的80%,确保展馆供电系统的安全运行。
选用的电气材料和设备设施应符合国家产品质量标准和认证,符合上海市消防安全要求。电气材料必须配备充足的安全载流量,载流量须大于所申请展位电箱开关的额定电流。电线应使用ZR-BVV(难燃双塑铜芯电线)、ZR-RVVB护套线或ZR-VV电缆(参照低压配电系统三相五线制须使用三芯或五芯线缆),禁止使用双绞线(花线)、四芯线(缆)和铝芯电线。灯具整流器和触发器须选用消防部门检验合格产品。
普通照明类,机械动力类,变频设备、可控硅控制设备、舞台调光设备类,扩音设备类和24小时用电设备应按分类设立独立回路,严禁共用同一回路。重要的电气设备和重要场合、位置用电应安装一主一备双回路供电。
展览电气安装施工要求:
现场从事用电施工人员应随身携带国家技监部门颁发的有效电工操作证,服从展馆方核查。展馆方禁止无电工有效操作证件的人员从事电气安装,一经发现,每宗扣除押金500元。
严格按照展馆方审核批准的方案、图纸进行电气施工,用电负荷控制在批准的总负荷量内。如现场确实需要增加电器及其他用电设备而超出申报负荷量的,应及时申报办理有关手续,并按规定交纳相关费用。
承建商必须自带施工配电箱(配置漏电保护开关)。施工临时用电可通过展馆就近的插座箱取电也可以接入展位申请的电箱中,使用展位申请的电箱前应向组展方申请提前送电,除此外不得擅自使用其他电源。所有电器的安装应由持有有效证件的电工装接;施工使用的电动工具应经检验符合安全要求;施工临时电源线应采用带护套铜芯软线,中间不得有接驳头,必须配置保护开关;严禁将电源线直接插入电源插座内或挂在开关刀闸端用电,必须采用插头和紧固端口螺丝连接。
展位用电总控制电箱的总开关及电源接入线(缆)应符合规范标准要求,参照用电总功率,接入展位申请的电箱,不允许随意接入展馆电箱和插座上;所有电箱必须经过绝缘设施放置地面或悬挂吊起;展位用电总控制箱只允许有一根总电缆接入展位申请的电箱;严禁展位用电总控制电箱总开关保护整定值大于接入展馆固定配电设施电源开关保护整定值的80%,如展位开关保护整定值不能适配,参展方或施工承建商应更换符合要求的开关。
所有金属构架、设备设施金属外壳及参展商的展位用电总控制箱必须可靠接地(使用不小于 2.5mm2多股软芯铜线并接入电箱地排)。电气线路敷设必须固定,不得随意敷设在展架、地面和通道上。电气线路穿越人行走道时必须有过桥板保护,通过地毯和暗敷设在装修物内的电线,中间不能有接口,必须用套管(金属管或难燃塑料管)保护,金属管做好接地体跨接。禁止利用天花和管道悬挂电线、照明装置和其他物件。
所有电线(缆)接口必须使用端子牌或开关,严禁使用绝缘胶布接驳。 展位不得使用500W以上大功率灯具。使用发热量大的灯具(如石英灯、碘钨灯)必须加装防护罩。筒灯、石英灯必须有隔热垫防护。广告灯箱和灯柱内必须留有对流的散热孔。室外露天展位的电器和照明设备必须采用防水型,并有可靠的防雨、防潮、防风等安全措施。
所有安装的灯具与展样品等物品之间应保持30cm以上的距离。所有带热源设备设施安装应与展馆固定配电设施保持3米以上距离,不得面向固定配电设施排放热量。
展位布展不得遮挡展馆的照明、动力电箱(柜)、电话配线箱。必须保证留有不小于60cm的通道及足够的操作空间,以便安全检查及故障处理。
展位电气施工安装完成后,在正式供电前,参展方和承建商应做好配电系统的安全自查工作,检查合格后向主场承建商申请送电,然后由主场电工通知展馆方电工去展位送电,送电期间主场电工务必在场。
展览期间,参展方或承建商必须安排展位值班电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确保用电安全。在布展和展览期间(特别是闭馆前),每天应检查安装在展位内的灯具是否脱落,如发现灯具脱落应立即处理,避免损坏展样品,造成安全事故。
施工承建商应对其施工人员进行文明施工和安全教育,施工人员应在申报批准的期限和工作区域内施工,未经批准不得在非工作区域和时间施工。如违反本规定造成一切安全事故和责任,施工承建商应负全责,并承担由此给展馆方和第三方造成的所有经济损失。
任何参展方、承建商和个人未经展馆方批准或授权,无权操作展馆固定和配置的任何电气设施(含地沟盖板),一经发现将责令停止供电或施工、每宗扣除押金500元并追究责任及赔偿由此造成的损失。
展位的故障处理由参展方或承建商负责。展览期间,展位用电发生故障时,展位值班电工应及时处理,排除故障,严禁带故障合电闸。
若展馆固定配电设施开关保护跳闸引致展位停电,展位值班电工应先自查电气设备和线路是否有故障并排除,同时立即通知展馆方电工到场处理,严禁未查明原因而擅自重新合闸送电。因擅自合闸而造成事故和经济损失的,将追究相关人员和单位的责任。
展览期间若展位出现用电故障,为保证展览用电安全, 展馆方有权调整展览用电线路和负荷,参展方和承建商必须配合。
展馆方发现展位用电的安全隐患,通知展位值班电工到场处理,亦可采取如切断电源等强制措施以保证安全。如发现严重的安全隐患或违反规定的行为,为确保安全,展馆方有权在不通知的情况下停止供电。
展览用电(水、气)须向展馆方递交《展览用电(水、气)申报审批表》。展位用电设备需要24小时供电的,应填写《展览24小时用电申报审批表》向展馆方提出申请,两种申请表格到展馆方领取,按展馆方批复意见办理。24小时用电设备应配置独立用电回路,配置合适可靠的保护开关,确保设备无故障隐患。参展方要安排电工24小时值班,确保展厅用电安全。
机械动力用电和硅控舞台调光设备等特殊用电的配电线路如不允许(或不合适)安装30mA漏电保护器,参展商或承建商要通过组展方批准,签署《特殊用电安全承诺书》,并由主办单位或主场承建商在申请用电负荷前一并提交《拆除地沟配电箱漏电保护装置的申请(组展方)》,承担由此产生的任何责任。在实施过程中,参展商或承建商要采取严
格和充分的保护措施,确保供电系统和人身安全。
计算机、精密仪器等设备应加装不间断电源加以保护,因供电中断造成计算机、精密仪器等设备数据丢失和损坏,展馆方不负责赔偿。
不得使用大功率电热设备(如电水壶、电炉、电烫斗),如确需用电,必须向展馆方申请批准后方可使用。
出现下列情况,参展方或承建商将承担一切责任 :
展位的设备和电气线路故障导致展馆电源开关保护动作断电而造成的损失。
不按规定、规范设计和安装的配电线路,在使用过程中出现供电故障所造成的损失;不按申报获批准的图纸施工、与申报审核不符的配电线路和负荷,在使用过程出现供电故障所造成的损失。
无参展方或主场承建商电工值班,不能及时处理断电故障所造成的损失。
发现严重的安全隐患或违反规定行为,为确保安全,展馆方采取切断电源等强制措施所造成的损失。
未采取特别保护措施(如自备应急电源装置等)的重要的、昂贵的、有特殊要求的用电设备设施和展品遇断电所造成的损失。
其他因参展方或承建商的过失而导致的损失。
因地震、洪水等自然灾害,市电网停电,政府紧急状态等不可抗拒因素导致的损失,展馆方和参展方、承建商互相免责。
展览每天闭馆时段和展览闭幕撤展时,参展方和承建商应将展位用电全部断开,在此期间如果临时保留用电的,应提前向展馆现场服务点书面提出用电申请。参展方委托承建商搭建标准展位的用电管理,由承建商负责。涉及展位增加用电服务项目(如插座、灯具等),应向承建商或所委托的施工单位申请,并由其提供服务、调配和控制用电负
荷。
展位配电安装不符合国家有关规范、标准和本规定要求或存在用电安全隐患的,展馆方有权责令其立即整改,参展方或承建商如拒不整改,展馆方不予供电或采取断电措施,由此造成一切后果由参展方和承建商负责。已造成事故和经济损失将按有关规定追究参展方和承建商的责任。
不办理用电申请,私自接装用电、乱接乱拉的,给予停止该展位用电的处罚。损坏展馆电气设备设施者,按同等价值两倍赔偿。由此给展馆方造成其他经济损失的,由损坏者负责赔偿。
不如实申报用电量或少报多用者,若现场经测量实际用电量超出申报用电量,其超出申报部分,展馆方将按收费标准的双倍收费。
严禁带故障合闸送电,因擅自合闸而造成事故和经济损失的,将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事故责任和经济赔偿责任。
参展商擅自拆改展馆方搭建标准展位的配置灯具或线路,私自移动灯具和展位配电箱的,展馆方电工将强制恢复原状,因此产生的费用由参展方负责。造成灯具、线路和配电箱损坏、遗失的,按本规定处理。
3) 用气安全管理
展馆内不准存放、使用充压的压力容器;展馆集中提供压缩空气气源,压缩机出口压力为0.6-0.8Mpa的一般性压缩空气,参展方应根据自身设备情况加装干燥机、过滤器等适配装置;如果单个取气点供气量超过1m³/min但不大于1.6m³/min(对压缩空气若有特殊要求或超过1.6m³/min的,建议展商自带),则参展商须如实提供实际流量需求,并于进馆前30天告知场馆方,如未提前告知,场馆方将默认供气量低于1m3/min,由此产生的后果由参展商自行承担。
不办理用气申请,私自乱接乱拉的,展馆方有权责令其立即整改,参展方或展位承建商如拒不整改,展馆方不予供气或采取断气措施,由此造成一切后果由参展方和展位承建商负责。已造成事故和经济损失将按有关规定追究参展方和展位承建商的责任。
参展方向组展方申请通电或送气前应做好安全检查工作。展馆方在接到组展方的通电或送气申请后再为参展商通电或送气,且通电或送气期间务必有主场电工在场。
禁止用气设备直接接驳展馆管路,应在进气口加装阀门。
供气管道穿越走道时必须有过桥板进行安全保护。
6. 高空作业
1) 凡在坠落高度基准面(通过最低坠落着落点的水平面)2米以上(含2米),有可能坠落的高处进行作业,均称为高空作业。
2) 年满18岁,经体格检查合格后方可从事高空作业。凡患有高血压、心脏病、癫痫病、精神病和其它不适于高处作业的人,禁止登高作业。
3) 作业人员应保持健康状态,安全帽、安全带、梯子、跳板、脚手架等处于良好工作状态。
4) 作业人员必须系好安全带、戴好安全帽,随身携带的工具、零件、材料等必须装入工具袋,高空作业所有小型器具应找适当位置放好,并用绳索或铁丝绑牢。
5) 高处作业现场,应划出危险禁区范围,并设置明显标志,如“闲人免进”、“禁止通行”等警示牌,严禁无关人员进入。
6) 进行高空焊接、氧割作业时,必须事先清除火星飞溅范围内的易燃易爆器。
7) 作业人员严禁在高空作业时嬉戏打闹,严禁在高空作业区睡觉。
(二) 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1. 施工单位应认真贯彻国家、上海市和上级劳动保护、安全生产主管部门颁布的有关安全生产、消防工作的方针、政策,严格执行有关劳动保护法规、条例及规定。
2. 展馆内禁止吸烟。
3. 展馆内禁止动用明火及电焊等明火作业。
4. 禁止使用碘钨灯、霓虹灯及带触发器发热量大的高温高压有安全隐患的灯具。
5. 禁止在未做防火处理或未做隔离保护的易燃物体上安装灯具等用电设备,易发热的电器设备、高温灯具经展馆方书面同意后方可使用,高温灯具周围(0.5米范围内)不得有可燃、易燃物品等。
6. 禁止将聚光灯和其它发热装置对准或靠近消防喷淋装置。
7. 禁止任何妨碍火警警铃触点、消防栓、灭火器、安全门等消防安全以及监控设施正常运行的行为。
8. 消防通道、消火栓附近不应堆物、设展台等,展馆范围内不得堆放任何杂物。临时性的货物堆砌必须集中,牢固可靠,禁止倾翻、倾倒。
11. 展馆方不提倡特装展位全封闭,全封闭展示区域建筑面积大于160平方米且影响原有消防设施使用时,应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和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并设年检合格的灭火器。全封闭展示区域或半封闭展示区域的建筑面积大于120平方米时,疏散门的数量不应少于2个,宽度不应小于0.9米。
12. 搭建展位或其它建筑所使用的材料应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和上海市消防安全法规所规定的非易燃物且燃烧扩散率不低于B1级,局部使用的可燃材料应经防火处理达到难燃性能等级之后方可使用。展馆方工作人员有权将达不到防火要求的材料清理出场。施工现场禁止使用未经防火处理的易燃材料。
13. 地毯必须为阻燃地毯,展位搭建商需出示地毯的阻燃不低于B1级证明。
14. 敷设在隐蔽场内的电气线路应穿金属管或阻燃性PVC管保护,封闭的灯箱安装应有足以散热的通风口。
15. 禁止在吊顶喷淋装置或照明装置上附着或悬挂任何物品。
16. 机械展品如内燃机车、汽车、拖拉机及各类汽油、柴油发动机等,油
箱内的燃油不应超过油箱总量的10%。
17. 未经展馆方书面批准,各种易燃易爆、有毒、腐蚀性、放射性物质及武器、枪支、刀具展品不得带入展馆,如需展示,必须以模型代替。
18. 氢气球禁止使用。未获得展馆方的书面批准,禁止将气球带进展馆,一经发现,展馆方有权予以清除。清除费用由组展方或其参展方承担。
19. 本规定未尽事宜按照《上海市展览馆消防安全管理标准》、《重点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要求》(DB31/540)、《展览建筑及布展涉及防火规程》
(DGJ08-2173-2016)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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